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,父母和孩子是彼此遺產(chǎn)的順序繼承人。如果父母在孩子很小的時候就拋棄了孩子,沒有履行撫養(yǎng)教育義務,他們還有資格繼承孩子的遺產(chǎn)嗎?
案例故事
林玉蘭(這篇文章都是化名)和王富貴是夫妻,他們在婚姻期間生了王明和王青兩個孩子。王青學習不好,早早輟學出去工作。工作時,他愛上了同事李曉,帶他回家一起生活。他們住在一起后,生了一個兒子,王楊,但他們沒有申請結婚登記。
王楊一歲時,父親王青因與人打架而受重傷入獄。他的母親李曉把王楊養(yǎng)到四歲,留下王楊一個人離開。王楊由林玉蘭和王富貴夫婦撫養(yǎng)。雖然父母不在身邊,但爺爺奶奶的愛讓王楊健康成長。
離開后,母親李曉再婚生子,在王楊長大之前,她從未去過王楊,也從未支付過王楊的撫養(yǎng)費。
王楊八歲的時候,已經(jīng)出獄的父親王青也再次結婚,在這段婚姻中生下了一個兒子王超。后來因為矛盾頻發(fā),雙方關系破裂,繼母和父親王青調(diào)解離婚。
1999年,父親王青因病去世,奶奶林玉蘭和爺爺王富貴于2005年和2012年去世。王楊一個人忙于工作,不知道如何珍惜自己的健康。2018年,他意外猝死。王楊猝死后,他的親戚就他遺產(chǎn)相關的房屋分割發(fā)生了糾紛。
上海市某區(qū)房屋產(chǎn)權登記在爺爺王富貴名下。2005年搬遷時,我們獲得了兩套安置房屋。一家人協(xié)商達成協(xié)議,安置所得A的產(chǎn)權歸大兒子王明所有。B的產(chǎn)權是林玉蘭、王富貴和王楊所有。
2005年,奶奶林玉蘭去世時,她去世前沒有留下遺囑。2012年,爺爺王富貴去世時,她去世前留下了一封信,說是為妻子林玉蘭寫的,但沒有注明有效日期。王楊意外猝死,去世前沒有遺囑。王楊的親戚向法院訴訟,因為他無法就涉案安置房屋的繼承達成一致。
律師觀點
這個案例有兩個爭議點,其中一個爭議就是兩個安置房屋的分割,第二個爭議就是如何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(chǎn)。
根據(jù)補償安置協(xié)議等證據(jù),王富貴家庭已經(jīng)就兩套房子的分割達成一致,即A套房子屬于大兒子王明,B套房子屬于王富貴、林玉蘭、王楊。從那以后,他們實際上依次辦理了入戶和維修基金的支付手續(xù)。各方在訴訟前十幾年沒有發(fā)生爭議。上述分割協(xié)議是權利當事人的真實意思,法院不違反法律法規(guī)予以確認。
林玉蘭、王富貴、王楊相繼去世,三人未約定B房各自的產(chǎn)權份額,因此確定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產(chǎn)權份額。林玉蘭去世前沒有留下遺囑,他的父母都在他之前去世了。涉案B房屋的三分之一產(chǎn)權份額應當依法繼承,由王富貴、王青、王明等額繼承。由于王青在林玉蘭前去世,其有權繼承部分由其子王楊和王超代位繼承。王富貴生前留下的信件缺乏法律規(guī)定的自書遺囑要求,從內(nèi)容上看涉及對他人財產(chǎn)的處分,因此拒絕接受信任。王富貴也根據(jù)案件。
本案審理中,由于王楊生前未婚未育,父親王青先于其死亡,法定順序的繼承人只有生母李曉一人。由于生母李曉在王楊父親王青服刑期間獨自離開了年幼的王楊,在王楊之后的成長過程中也沒有履行贍養(yǎng)義務,他的行為本質(zhì)上構成了對王楊的拋棄,因此應當依法認定他失去了繼承權。鑒于沒有合法有效的順序繼承人,王楊的產(chǎn)權份額由他的同父異母弟弟王超繼承。
一審判決后,王楊的母親李曉提起上訴,主張王楊從出生到四歲一直和自己住在一起。當她離開時,她被王楊的爺爺奶奶林玉蘭和王富貴夫婦趕出了家門。從那以后,她一直阻止自己與王楊見面,所以她要求繼承王楊享有的涉案B房屋的產(chǎn)權份額。然而,王楊的叔叔王明、他的同父異母弟弟王超等親戚都表示,李曉被拋棄了。
二審法院審理后認定,李曉已經(jīng)撫養(yǎng)了王楊幾年,但這并不能推翻他在王楊成長過程中未履行母親責任的事實,也不能推翻他的拋棄行為,因此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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